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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工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要求条件

             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(2019 年修订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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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关于授予成人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,确保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质量, 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根据《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 予办法》要求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 

第二条 授予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 领导机构为盐城工学院学位委员会。 

第三条 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对象为国家 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,具体包括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 (业余、函授)、自学考试(含助学二学历和专接本)本科毕业生。 

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(业余、函授)本科毕 业生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 

1.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具备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政治表现,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。 

2. 学业上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 

(1)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,经考核和审查准予毕业; 

(2)所学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。学位课程 免修免考或其他形式替代的,成绩以及格(60 分)计。 

(3)符合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规定的成绩要求: 

①非英语专业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(PETS)3 级,笔试(含 听力)成绩达 40 分及以上; 

②英语专业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学位外语考试,成绩及格(60 分) 及以上。

2 注:通过上述各种外语等级考试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,成绩有效 期为五年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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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一次完成并通过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,成绩中等(70 分) 及以上。

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(含助学二学历和 专接本)本科毕业生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其中助学二学历本科毕业生, 取得第一学历专业的学士学位,并修完助学二学历专业规定学分,符 合毕业要求时,可以直接申请第二学历专业的学位;如未取得第一学 历专业的学士学位,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第二学历专业的学 士学位: 1.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具备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政治表现,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。

2. 学业上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 

(1)获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,经考核和审查准予毕业; 

(2)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 70 分及以上。学位课程免修免考或其它形式替代的,成绩以及格(60 分)计; 

(3)符合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规定的成绩要求: 

①非英语专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课程成绩及格(60 分) 及以上。自学考试英语课程免修免考或其它形式符合规定的英语考试 替代的,成绩以及格(60 分)计; 

②外语专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成绩及格(60 分) 及以上。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课程免修免考或其它形式符合规定的第二 外语考试替代的,成绩以及格(60 分)计。 注:通过上述各种外语等级考试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,成绩有效3 期为五年。 

(4)一次完成并通过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,成绩中等(70 分) 及以上。 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授予学士学位。 1. 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、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; 2. 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; 3. 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; 4. 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学位申请者; 5.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; 6. 由于其它原因,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 位者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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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。 1. 毕业生本人申请。在毕业前或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时间 (每年 3-5 月及 9-11 月)由本人到办学单位填写《盐城工学院成人 本科学士学位申报审批表》(成高、自考),办理申请手续,逾期视为 自动放弃,并不再补授。办学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条件对申请 者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、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后,将符合条 件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。 2. 继续教育学院接受书面申请。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,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,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者名单。 3.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和校学位委员会表决。校学位委员 会办公室按照授予学位的规定,对申请者进行审查(复审),并将符 合条件者的相关情况报告校学位委员会,并提请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 议。根据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,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4 书。 

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职责。该工 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并协调。具体分工如下: 1. 继续教育学院:接受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;提供学 位申请者所必须的档案材料,聘请有关专业的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 审核;按规定及时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 相关信息。 2.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:审查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;提出是否 接受申请的意见;向校学位委员会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相关材 料,提请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;根据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结果和规定 程序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 3. 校学位委员会:讨论、审核并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。 

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十分严 肃的工作,必须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公正合理。如发现学位申请者 或有关单位(部门)有营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等行为,一经查实,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,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。

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,原《关于印发<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>等文件的通 知》(盐工发[2014]38 号)中《盐城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》即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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